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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15 浏览:18381次

  第一条 为加强德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管理,提高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质量,规范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的创新引领作用,助力企业柔性引进大批高层次人才,围绕企业重大技术攻关、高端项目研发以及创新人才及团队培养等方面,根据《四川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考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款专用和效益原则。建站补助资金是对工作站建立给予的一次性专项补助,按规定用于建站初期工作站的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站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使用范围。建站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站建站初期的条件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等方面支出。建站单位在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应自行配套适当经费用于工作站建设、管理等开支。

(一)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装、仪器设备费用等。

  1.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2.仪器设备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二)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1.实验材料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实验用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3.科研业务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工作站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相关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

  4.专家咨询费:指在工作站合作研究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支付标准应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

(三)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建站单位研发人员的培训费用,进站院士专家所在单位承担建站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进修培训、针对建站单位需求协助培养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的费用。

(四)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结算。

        第五条 德阳市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协)有权跟踪了解建站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估、推荐申报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推荐申报全国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以及其他评优评奖的依据,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六条 建站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站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建站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建站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并建立公开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等方式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七条 建站补助资金的使用应依法主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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